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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苏高发店第474号)。现在全文发布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的发布
“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每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家庭纠纷民事审判的基本人民法院的业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为了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案件并统一全省的执法标准,省法院民事庭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家庭纠纷案件审判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发行供全省法院参考。如果您在审判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立即向省法院第一民事庭报告。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
2019年7月18日
家庭纠纷案件审判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为了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案件并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和本省的执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几个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婚姻法律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律解释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 婚姻法律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制定这个指导e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如何确定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水平?
一审婚姻,继承和其他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外交事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常由基本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新型,普遍适用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审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下级法院可以举报并作出决定。试用。
2. 婚姻涉及不动产的家庭纠纷案件是否受不动产专属管辖权?
婚姻合同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财产协议纠纷,同居关系财产分析纠纷,家庭财产分析纠纷等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管辖法院应根据区域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确定,不动产的专有管辖权不适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离婚案的原告或上诉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其作为撤回还是撤回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方应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但无法表达其意图的事故除外。离婚案件的原告,上诉人因身体疾病,年老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如果书面意见已提交人民法院,并已指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原告或上诉人本人未出庭而撤回诉讼或撤回上诉。法院参加诉讼。但是,如果原告或上诉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并且无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4.如何处理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
对于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处理,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被告人,则应补充被告人的其他地址或被告人近亲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从被告人的近亲处了解被告人的下落并进行笔录,加强探访,必要时可要求原告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发布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如果通过详尽的服务方式确实无法得知被告的下落,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的规定,通过公开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件并作出缺席判决。
对于在诉讼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在法院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载明,应根据事实提供被告的住所,假冒的调查重婚的费用,应当接受处罚。如果在提供虚假地址后对其进行了验证,则应将其作为妨碍民事诉讼处理。
5.我可以申请重审已经对禁止离婚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