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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调查法证处

文字:[大][中][小] 2020-12-02    浏览次数:    

佛山调查取证事务所

佛山调查法证处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控辩双方的诉讼结构和平等对抗新模式逐渐形成。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控辩双方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斗争。没有平等,就不会有对抗。这里的平等不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诉讼权利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制衡机制,起诉与辩护之间存在客观和现实的不平等,这体现在程序权利上,这是与辩护律师会面,审查的困难。文件,以及获取证据的困难,使平等对抗的原则仅存在于立法中。和理论水平。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获取证据的难度甚至更大。

一、关于我国法律中辩护律师调查的取证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下,从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及受害人或其近亲和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从他们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可以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和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其辩论或辩护权应依法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执行问题的解释》第43、44、4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16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获取证据的权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罪,轻率,减轻和免除的材料和意见。” 《律师法》第28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表明调查辩护律师享有的获取证据的权利与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是一致的。

二、我国的法律限制了律师调查的取证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严格限制了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使辩护律师无法履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的辩护义务。 调查律师普遍关注的难以获取证据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公众,检察院和法律机构的限制。

调查获得证据的权利是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时应享有的特权。这也是一项由律师专业性质决定的诉讼权利。法律要求律师必须行使获取证据的权利。事先获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许可,实际上是对辩护律师取得证据的权利的限制。它反映了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权力之间存在严重差距。具有强大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与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律师之间的“地位鸿沟”和“权利鸿沟”进一步扩大,以帮助他们行使辩护权。我国的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证据收集有相对完整的程序佛山调查取证事务所,条件,保障和强制性规定,而辩护律师调查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却很差。司法机关可以追究证人对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当局还可以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调查辩护律师对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他们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他们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司法机关和律师在享受和行使调查取证权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结果,它损害了起诉和辩护之间的平衡的制度和原则,并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未来。

(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受害者及其近亲的限制。

受害人是犯罪事件的当事方,有义务作证。辩护律师从他那里收集证据不应有任何限制。受害人及其近亲提供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和起诉证据,辩护律师要收集的证据是无罪证据和辩护证据;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起诉职能,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因此,辩护律师和受害人的立场是对立的。辩护律师很难从受害者及其近亲那里获得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利的证据。此外,辩护律师还从受害者及其近亲那里获得证据。需要受害者的同意,辩护律师更难以获得证据。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受到证人的限制。现阶段,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很薄弱,“传统观念”胜于胜于少。”目击者很少能公平客观地积极地为刑事案件提供证词。尽管“知道事件情况的每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知道事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在举证和提供证词方面具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当辩护律师从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取得证据时,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客观上是针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对取证权利的限制。如果辩护律师从受害人提供的证人那里获得证据,则该辩护也将受到双重处罚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和“受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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